如果南周事件發生在美國

曹長青



“南方週末事件”會發生在美國嗎?當然完全沒有可能。因為美國的媒體是獨立于政府的,是私人擁有,從制度角度,根本不會發生一家私營報紙的新年獻詞被所謂上級宣傳部門刪改的事情,因在私人報業公司上面,從來沒有一個像中國那樣的宣傳部門,更別說隸屬關系。

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如果政府干預新聞,媒體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告政府。反過來,政府要“干預”媒體,也只能通過法院進行。例如著名的五角大樓告《紐約時報》泄密案(1972),阿拉巴馬州警察局長告《紐約時報》誹謗案(1964)等這些著名案子,最后經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確立了裁決媒體“泄密”和“誹謗”的著名原則,而這些判案標准,全都有利于新聞自由,而非政府(官員及社會名人等)。

《南方周末》如在中國打官司,首先面對“隸屬關系”問題,即廣東省委宣傳部長有沒有權力修改、刪改,甚至重寫《南方周末》的新年獻詞(或社論)。

可想而知,如果打到法庭,廣東省委宣傳部長會強調,他有這個權力,因為所有的報紙都是屬于政府的,編輯記者都是拿工資的國家干部。《南方周末》屬于中共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為首的南方報系集團,在邏輯上就等于要接受廣東省委宣傳部的領導或指導,起碼在黨的系統是如此。

這層隸屬關系被確定后,就等于承認省委宣傳部長有權指導、領導,包括改寫、甚至重寫《南方日報》及它下屬報紙的社論等文章。例如,毛澤東當年就把自己的文章當作《人民日報》社論發表,更不要說修改黨報的言論等。《人民日報》當時的社長鄧拓等,要到毛的臥房,聽毛訓話和指示如何辦報(宣傳黨的路線等)。

所以“南周事件”發生后,以黨的特殊喉舌《環球時報》為代表的報紙發表社論,不是聲援媒體同行一起對抗政府官員的粗暴干預,而是強調黨管理宣傳,黨擁有媒體,報紙要輿論一律,即服從黨的領導。

當然,《南方周末》等會拿出憲法條文,強調中國憲法中有“言論和出版自由”條款(第35條),但宣傳部長們如果也援引憲法,會指出“憲法序言”就指明“共產黨領導”,憲法總綱更確定要服從“中央”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就像七十年代著名的“魏京生案”時的討論,如果當事人強調憲法有保證言論和新聞自由條款,起訴方的政府會強調憲法總綱,最后法官以條文細目要服從總綱來做解釋,最后等于取消了具體條款中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所以,從南方周末事件比較中美兩國媒體和法律,至少可看出三點:

第一,最關鍵的是隸屬關系,也就是媒體是否獨立。如果媒體屬于黨,被政府擁有,就根本無法逃脫被統治者控制的命運,更不要說文章被刪改,甚至被捉刀代筆。

第二,看國家大法的憲法是怎麼制定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確規定“國會不得立法限制新聞和言論自由(以及宗教自由)”,而中國的憲法開宗明義是強調“共產黨的領導”。

第三,看大法官如何解釋憲法。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幾乎都是傾向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所以對憲法的解釋,多是從這個角度出發。而中國的法官在本質上都是國家干部,甚至是共產黨員,他們不可能(也無法操作)用中國憲法第35條的“中國公民有言論和出版自由”條款來否定憲法序言和總綱的“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等。所以,從這三個層面,《南方周末》如果在中國打官司最后也會是輸家。

但是,今天南方周末事件演變成全國性新聞,主要是因為有了互聯網,等于有了民間輿論渠道。這樣的“事件”無法像過去一樣被當局封閉,網絡形成了民間輿論,對宣傳部們構成了壓力。廣東省委宣傳部長不敢理直氣壯地站出來承認南周新年獻詞是他們刪改的,而是暗中逼迫南周自己出面擔下來。從這點可以看出,宣傳部們是恐懼民眾輿論的。

“南周事件”再次展示了中國媒體的極端不正常現狀:那就是在本質上中國沒有新聞,只有宣傳。而只有宣傳的根本原因是共產黨占有和壟斷了媒體,把它變成、逼迫成了宣傳。而打破這種現狀的根本出路,是結束共產黨的統治,把媒體從黨的壟斷中解放出來。只有變為私營媒體,才能變成大眾公器。

2013年1月11日

——原載“自由亞洲電台”

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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